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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 財經時勢
車禍沒人受傷算肇逃 保險公司理賠差別待遇!?
文/朱家儒 |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| 2016.03.25 (新聞)

肇事逃逸有2種,而在汽車保險上,2者也各有不同含意。近日就有民眾向本刊詢問,不久前發生車禍,雖然沒有撞傷人,但一時疏忽肇事逃逸,結果申請理賠時,明明第三人責任險、車體險都有投保,但保險公司只賠對方的車損,不賠我的車損,差別待遇合理嗎?

必須先釐清的是,交通法規上的肇事逃逸分2種,第一是會涉及刑事責任的肇事逃逸罪:

一、刑法第185-4條: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也就是說,只要有車禍有人受傷,不論傷勢是否嚴重,都必須留在現場,等警方到場處理,若是擅自離開,或即使已私下和解才離去,都仍會觸犯肇事逃逸罪,背上刑事責任。

其次則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肇事逃逸:

二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: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,處新臺幣1,000千元以上3,000元以下罰鍰;逃逸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。」

因此,僅車輛碰撞、無人受傷的車禍,雖然肇事逃逸不會觸犯刑法,但仍會吃上一張罰單並吊扣駕照。

可以發現,2種肇事逃逸的意義,以及法律責任差異很大,而在汽車保險上,肇事逃逸也有不同的含意。從保單條款可以看到,無論甲式、乙式、丙式或丁式車體險,不保事項中均有包含一項「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,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」,但有疑問的是,條款中的肇逃是指前述第一種、還是第二種?按過去法院判決來看,條款中的肇逃,法官一般採廣義解釋,也就是2種肇逃都包含在內,因此,簡單來說就是,只要車禍肇事逃逸,無論是否有人受傷,車體險都不賠。

但第三人責任險的不保事項,並無肇事逃逸,因此,才會出現該民眾碰到的,保險公司賠對方不賠自己的情況。

不過須小心的是,第三人責任險不賠犯罪行為,有些保險公司會向致人受傷肇逃的保戶謊稱,因觸犯刑法肇逃罪不賠,讓受害者直接向保戶求償,事實上,第三人責任險的犯罪行為,是指犯罪所致的損失不賠,常見的像是酒駕肇事,而並非損失後才發生的犯罪,如肇逃罪,因此,即使觸犯刑法肇逃罪,第三人責任險按理仍須替保戶賠償車禍受害人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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