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收件人姓名: | |
| 收件人Email: | |
| 寄件人電話: | |
新聞 財經時勢
告知不實 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期間擬延長為5年
文/鄭慧菁|《現代保險》雜誌 | 2018.12.28 (新聞)
| 《保險法》第64條規定,保戶如果違反告知義務,保險公司必須在「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」(即:除斥期)解除契約,一旦超過除斥期就不能再要求解約。金管會日前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,擬將除斥期間由2年延長至5年,以杜絕有心人士鑽這項漏洞。 |
金管會日前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,擬將保險公司因保戶告知不實的保單解約期間,由2年延長至5年,以杜絕有心人士刻意鑽這項漏洞。
《保險法》第64條規定,保戶如果違反告知義務,保險公司可以解約,但必須在「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」(即:除斥期)行使這項權利,否則一旦超過除斥期,保險公司就不能再要求解約,而這項規定也成為許多有心人士鑽漏洞的機會。

過去有保戶濫用「2年除斥期」,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解約,而尋求法律途徑解決,法院判決結果也因時空背景不同,而有180度轉變。
根據法院判決經驗,99年度以前的判決,大多採用「否定說」,也就是超過2年除斥期後,還讓保險公司行使解約權,會破壞已生效的法律關係,認為一旦超過除斥期,保險公司就不得以任何理由解約。
不過近年來,法院開始轉向「肯定說」,認為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,行使權力的前提是,雙方均遵守誠信及信用原則;如果受益人惡意濫用權利,等待除斥期過後,再行使保險金請求權,已構成權利濫用,自然不受法律保護,保險公司也就不須給付保險金。
為杜絕爭議,金管會日前提出《保險法》修正草案,參考德國《保險法》第21條及日本保險法第28條、第55條、第84條等規定,將64條修正為「….. 第三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或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五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」。
草案一出,就有支持者認為「以後保戶難偷雞了!」,並表示「感恩呀!」,甚至迫不及待的詢問「何時公告生效?」。但也有人擔心「業務員會藉此機會衝一波『有病』的投保」。
延伸閱讀
| 編輯推薦 | ||
人壽保險 被戰車碾斷2根腳趾,有賠10級、11級殘、也有不賠?!
桃園莊媽媽遇到的問題:前(101)年11月17日,發生在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靶場,一輛戰車意外擦... | 市場訊息 新光人壽:推出HER大好專案 讓女性更有本錢追求美好人生社會型態變遷、平權意識抬頭,女性近年來在教育程度、工作收入以及自主意識都比以往提升許多,女力時代的崛... | 市場訊息 摩根投信:受中國與印度排擠效應 台韓雙雄再受MSCI雙降命運 台股連遭13降逆風 惟降幅明顯較近年趨緩MSCI今(15)日公布最新半年度權重調整,台股在「MSCI新興市場指數」和「MSCI新興亞洲指數」... |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