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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 公、勞、農、健保
員工拒絕投保 雇主就能免責?
文/林麗銖(淡江大學保險系所專任副教授,消基會保險委員會委員,壽險公會紀律委員會召集人) | 2002.11.01 (月刊)

最近從報上看到一則報導,台北市衡陽路某餐廳所雇用的一名吳姓廚師,在下班返家途中車禍身亡,吳妻到勞保局辦理死亡給付時,被勞保局查出雇主未替她丈夫辦理勞保,吳妻因而轉向餐廳老闆要求給付被拒,於是向台北地院起訴求償。法官認為,吳姓廚師雖為省錢拒絕雇主投保,但雇主有強制為勞工投保的義務,故判決餐廳老闆應賠償吳妻九十八萬的死亡給付。

判決指出,餐廳雖因吳姓廚師要求,未替他加入勞工保險,每月還多給付八百元津貼供吳姓廚師自行向職業工會加保,但勞工保險條例規定,雇主應一律為受雇員工辦理勞保,因此法官認為吳姓廚師生前與餐廳老闆的約定無效,判決雇主應賠償九十八萬元。

無獨有偶的,最近也聽到一則與吳姓廚師相類似的案子。

在餐廳負責清潔工作的老李,一直都是透過餐飲業職業工會參加勞保,有一天老李打掃時不慎滑倒,因頭部嚴重受創而身亡,其家人在向勞保局領得七十多萬的給付後,經友人提醒老李是工作中受傷身亡,應該要用職災名義申請比較有利。豈料在提出申請後,卻收到勞保局不但不依職災給付,還要追回先前已支付的七十多萬保險金的存證信函。

勞保局在函中表示,根據勞保條例規定,只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,才能透過相關職業工會加保,經調查老李生前是受雇於餐廳工作,依法應由雇主辦理勞保,其在工會的加保資格應從受雇之日起取消,如今老李是在工會加保,資格被取消後身故,是屬於退保後的事故,因而不得請領勞保給付。

從上述案例中,我們歸納幾點值得雇主與廣大勞工注意的勞保事項:

一、雇主依法應替員工辦理勞保

依勞保條例規定,雇主要在員工到職當天替他辦理參加勞保,違反者除處以二倍罰鍰外,勞工因而所受損失,要由雇主依勞保條例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。

因此上述兩則案例,員工都可轉向雇主要求賠償。在第一則案例中,雖然員工表明不參加勞保,但一旦出事雇主依然無法免責,這是身為老闆者應該格外注意的。至於案例二,老李若確實是因職災身亡,在勞保部份可向雇主請求四十五個月的職災死亡給付。

二、有明確僱傭關係的受雇者不能透過職業工會加保

只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,才能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,若是受雇員工,依上述規定就一定要以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。案例二老李家屬原本已獲得勞保普通事故死亡給付,但當提出改按職災事故申請時,勞保局因必須瞭解職災發生的情形,因而發現老李是受雇的員工,其勞保自受雇當天就該從職業工會退掉,改從餐廳加保,因而才會發生要追回原先已給付之保險金的情形。

三、要以所從事工作相關的職業工會加保

許多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的勞工,當工作性質轉換時,常因忘記或嫌麻煩,而沒有轉換投保單位,這種情況也會有適法性的問題。譬如原本從板模工會加保的板模工,當改行開計程車時,便應轉從計程車司機工會加保,否則當發生職災時,就會產生認定的問題,甚至還可能被以非從事板模工作,不得從板模工會加保為由,被取消被保險人資格。

除了上述情況外,對於已經離開職場,但仍透過職業工會繼續加保者,其勞保權益更是面臨更大挑戰,因為勞工保險是在職的保險,所有勞工在退出勞動市場當天,其勞保效力便已終止,對於效力終止後的保險事故,勞保局依法得不負給付之責,同時已收受的保險費也是不必退還的。

 

 

 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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